手提行李临时寄存条款

1.关于公示
公司事务所内公示此条款。

2.无法寄存的物品
(1)现金·贵重品(证券·贵金属类,重要文件,设计图等价值在30万日元以上的物品及对客户个人来说非常重要的物品)。
(2)尸体
(3)动物
(4)有挥发性及爆炸物等危险品。
(5)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可供犯罪和危害公共秩序的物品。
(6)散发臭气的物品。易腐败变质的物体。
(7)不洁物品及会造成保管场所(仓库)污损或受损的物品。
(8)法律上禁止携带的物品。
(9)其他被认为不适合保管的物品。

3.使用价格
不论大小 1日1件1000日元(含税)。
1边不满300cm大小的行李均可安全的保管。
请注意,保管时间超过晚9点后,将在次日以后才能提取,并将收取1日追加费用。

4.保管方法
手提行李,将保持寄存开始时的样子保管。

5.保管时间的变更
使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延长或缩短寄存时间。

6.保管期间内未提取时的处理方式
(1)在没有延长保管的通知时,最长的保管期限为7天。
(2)当超过保管期限时,本公司将处理保管物品,其费用将抵充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

7.本公司的责任
在保管中发生丢失及毁坏等的赔偿责任。
但是,不包括可证明为使用人故意,本公司无过失的情况。

8.事故的责任
在以下情况下造成的保管品毁坏或发生损害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1)天灾事变等不可抗力
(2)发动司法权或相关公署提出需要扣押保管品作为证据的要求时。
(3)收据存根丢失,盗用的情况。
(4)其他不能归于本公司责任的情况。

9.当确认为本公司责任进行赔偿时
全部损毁的情况赔偿额为申告价格或最高30万日元1件的限度进行时价查证。

10.使用者的赔偿责任
使用者故意或因过失,亦或因为违反此条款及根据此条款所指定的规则,而造成公司损害的情况,将按照受损相当的金额收取赔偿金。

PORTER EXPRESS株式会社
手提行李临时寄存 条款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