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行李暫存條款

1.關於公告
公司事務所內公告此條款。

2.無法寄存之物品
(1)現金・貴重物品(證劵、貴重金屬類、重要文件等,設計圖等價值30萬日元以上物品,或對行李暫存之使用者來說很重要之物品)
(2)屍體
(3)動物
(4)有揮發性或爆炸物等危險物品
(5)槍枝彈藥、刀劍類,以及其可供行使犯罪之物品
(6)散發臭味之物品,容易腐壞變質之物品
(7)不潔之物及可能會造成保管場所(倉庫)污損或受損之物品
(8)法律上所禁止持有及攜帶之物品
(9)其他,認定為不適合保管之物品

3.使用費用
不分尺寸 1天1件1,000日元(含稅)。
1邊長不超過300公分大小的行李均可安全的保管。
但保管時間只要超過晚上9點之後,並在隔日取件時,將加收1日的追加費用。

4.保管方法
手提行李,將維持寄存開始時的樣子保管。

5.保管時間的變更
使用者可依據自身的情況延長或縮短寄存時間。

6.保管期間內未能領取時的處置方式
(1)在沒有告知延長保管時,保管期限最長為7天。
(2)當超過保管期限時,本公司將處理其保管物品,其金額將抵充保管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7.本公司的責任
本公司將負起在保管中發生丟失,損壞等的賠償責任。
但是,如證明本公司或是其員工並無故意或疏失時,則不適用。

8.事故的責任
在以下的情況下造成保管物品的毀壞或受損時,本公司將不承擔相應責任。
(1) 天災事故等不可抗力
(2) 因發動司法權而由相關公部門提出扣押保管物品,或提出作為證據物品的要求時
(3) 因單據丟失而造成盜領的情況
(4) 其他無法歸於本公司責任的情況

9.確認為本公司責任時的賠償金額
在全毀的情況下,賠償金額為申告的價格,或是最高1件30萬日元兩者擇一最低金額賠償。價格將以查定的時價而定。

10.使用者的賠償責任
如因使用者故意或疏失,或是違反此條款及根據此條款所制定的規則,而造成本公司損害時,將依照損害的金額收取賠償金。

PORTER EXPRESS株式會社
手提行李暫存條款 2019年3月1日